雙聯學位計畫
國立體育大學與國外大學校院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民國94年8月24日9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94年10月4日94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4年11月10日教育部台體(一)字第0940151517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條
本校為拓展學生視野,增進國際學術合作,加強各系、所與國外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國外學校)學生之交流學習,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雙聯學制,係指本校與國外學校雙方依簽訂合約,協助所屬學生於一方修業至少滿二學期後,至對方學校進修,並於符合雙方畢業資格規定後,分別取得兩校學位。依本辦法修習跨國雙學位學生,出國前後在本校總修業時間總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修習學士學位者,在二校修業之時間,合計至少須滿三十六個月。
2. 修習碩士學位者,在二校修業之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3. 修習博士學位者,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4. 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須各達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修習跨國雙學位學生修業最後一學期或一學年是否應在本校,由所屬系、所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明訂於協議書中。
第三條
本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國外學校,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須為與本校簽訂學術交流協議之國外學校。
2. 須為外國當地有關權責機關或專業團體認可,並經我駐外單位查證屬實之大學校院。
第四條
本校與國外學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應由各相關系、所擬具包含中、英文版本之「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協議書」草案,經系、所務會議決議,送本校教務處審核,再提請行政會議討論通過,並經雙方簽署後方可實施。前項「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協議書」之內容包應括下列各項:
1. 申請資格及名額之限定(申請資格應符合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辦法暨教育部相關法令規定)。
2. 甄審之規定。
3. 銜接課程之設計。
4. 學分抵免規定及兩校學分轉換標準。
5. 在兩校修業時限。
6. 碩、博士論文共同指導協議事項。
7. 學位授予規定。
8. 註冊、休學、復學、退學等學籍管理事項。
9. 費用之繳交及名額之限制。
10. 協議書修改及終止之規定。
11. 其他事項。
第五條
各系、所擬推薦赴國外修讀或接受來校修讀跨國雙學位之碩、博士班研究生,應依前條第二項第六款另行簽訂包含中、英文版本之「碩、博士論文共同指導協議書」草案,經系、所、教務會議決議,送本校教務處審核,再提請行政會議討論通過,並經雙方簽署後,方可實施。前項「碩、博士論文共同指導協議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1. 研究生姓名。
2. 指導教授姓名。
3. 論文題目。
4. 修業時間規定及兩校修業時間之分配。
5. 撰寫論文及摘要使用之語文。
6. 學位考試委員會之組成及口試進行之方式。
7. 碩、博士論文發表與所有權。
8. 協議書修改與終止之規定。
9. 其他事項。
第六條
各系、所得依實際需要,與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國外學校,另訂雙聯學制課程,規定應修科目及學分,並送本校教務處核備。
第七條
與本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國外學校,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彙整申請學生名單並檢附下列表件,寄送本校教務處,俾便辦理甄審入學事項:
1. 入學申請表二份。
2. 外國學校學生證件影本乙份(另附中文或英文翻譯本)。
3. 中文或英文歷年成績單二份(應由國外原就讀學校加蓋章戳或鋼印密封) 。
4. 中文或英文健康證明書乙份(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相關之檢查報告) 。
5. 財力證明。
6. 其他依協議應附繳之文件。
第八條
擬至本校修讀跨國雙學位之國外學校學生,其入學申請由本校教務處受理,並就申請資格、表件是否符合規定進行初審﹔初審合格者,彙送國際交流中心依協議覆核認可後,轉交相關系、所辦理甄審作業。
第九條
經核准至本校修讀跨國碩士雙學位之外國大學學生,經修業一年以上且成績優異者,得依相關規定申請逕修讀本校博士學位。
第十條
經核准入本校修讀跨國雙學位之學生,註冊時應檢附健康及傷害保險證明文件,且其保險效期應包含在本校修業期間﹔如尚未投保者,應於註冊時繳納保險費,委由本校代辦投保事宜。
第十一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跨國雙學位之學生,符合外國學生身分資格規定者,其學籍、成績考核、獎學金、住宿及生活輔導等,各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跨國雙學位制之學生,於原就讀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得予承認。
第十三條
經本校核准至國外學校修讀跨國雙學位之學生,於國外學校修讀及格之科目及學分,應於本校規定修業年限內,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抵免;經核准抵免後,如符合各系、所畢業資格規定者,授予本校學位。
第十四條
經本校核准至國外學校修讀跨國雙學位之學生,如因故無法於國外學校完成學業,且於雙方學校修業時間合計仍未逾本校規定之修業年限,得於每學期本校行事曆規定上課開始日二週前,檢具報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校教務處申請返回本校原就讀系、所適當年級肄業;其於國外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得予承認。
第十五條
國外學校學生於本校修業期間,除應遵守我國法律外,並應恪守本校各種規章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與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行政會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