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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體育大學國際交換學生處理要點

國立體育大學國際交換學生處理要點

94年3月22日93學年度第1次國際交流中心指導委員會議通過

94年10月18日94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年12月4日第47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2月18日本校第49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3月10日本校第64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國立體育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培育具獨立思辨、學習及語言能力之國際人才,加強與境外姊妹校之合作,以推動交換學生事項,訂定「國立體育大學國際交換學生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本要點所稱交換學生,指本校與境外姊妹校簽訂交流、學習、訓練及研修合作契約或協議之交換學生。
  • 本校與境外姊妹校交換學生之交換期間、費用、甄選時間等事項,依本校與境外姊妹校簽訂合作契約或協議辦理。

前項交換期間之展延,須經對方學校同意後辦理之。

  • 申請本校選送赴境外姊妹校交換學生者,其資格條件如下:
    • 現為本校在學學生。
    • 本校未曾選送往境外姊妹校交換學習者優先。
    • 經其所屬系所推薦者。
    • 領取中華民國政府或本校獎學金就讀本校之外國學生者。
  • 申請本校選送赴境外姊妹校交換學習者,應於公告期限內,檢附下列資料文件,報本校研究發展處(以下簡稱本處)申請:
    • 本校境外姊妹校申請表。
    • 申請者所屬系所推薦函。
    • 讀書計畫。
    • 個人自傳。
    • 境外姊妹校規定之申請資料:
      1. 外語能力證明。
      2. 學業成績。
      3. 競技運動成就。
    • 其他相關資料。
  • 甄選項目及錄取標準:
    • 書面審查:以前點規定之資料為原則。。
    • 口試口試委員,由校長遴聘教師擔任之。。

前項書面審查及口試之成績各佔百分之五十,二項成績之總分達八十分以上,且其中一項成績至少需達七十五分者,方為錄取。

前項交換學生錄取名單,由本處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並週知相關系所及申請人。

  • 錄取本校交換學生資格者,應辦理下列各款事項,並確認出國交換意願及保證出國進修期間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否則視同棄權。
    • 於規定期限內繳交《交換學生同意聲明書》及《家長擔保同意書》。
    • 經本校取得境外姊妹校入學許可後,交換學生須依據境外姊妹校開學規定事項,自行辦理護照、簽證及機票與保險、前往行程、住宿、選課申請等事項。
    • 交換學生若為役男者,應於出國前持核准本校公函及護照,前往役男者所屬縣市兵役單位申請出境核章,並依規定期限返國。
    • 交換學生出國前,應依各所屬系、所及教務處規定辦理有關學分承認或抵免等事宜。
  • 取得交換學生資格者,應履行下列義務:
    • 遵守本校、境外姊妹校及當地國之規定,不得做出有損兩校校譽及觸犯兩國法律之行為。
    • 未經本校及境外姊妹校同意,不得縮短或延長交換時程。
    • 交換時程結束返國後2個月內,應繳交書面心得報告及電子檔各乙份,並同意公開於學校網頁供學生參考瀏覽。
    • 協助本校推動國際交流相關事項,並擔任本處國際事務中心義工,如活動宣傳、輔導、接待及導覽等相關事宜。
    • 領取中華民國政府或本校獎學金就讀本校之外國學生,若取得交換學生資格時,應自動放棄領取獎學金資格。
  • 錄取交換學生者,因故無法如期前往交換學校者,視同自動放棄交換學生錄取資格。

錄取交換學生者,非因不可抗力之重大事故,不得放棄或中輟交換學生資格,若造成本校與境外姊妹校交換學生作業困擾者,本校得依校規給予處分。

  • 就讀本校之境外姊妹校交換學生,除教育部規定或本校與各境外姊妹校簽訂之合約或協議另有規定外,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 依本校與境外姊妹校合約或協議辦理。必要時,得經本校同意後得以展延。
    • 費用:依本校與境外姊妹校合約或協議,互惠辦理。
    • 課程:分為語言、通識教育與專題課程,由本處洽請相關系所協助選課事宜。
    • 在本校就讀期間之住宿、生活、簽證等事項,由本處輔導協助之。
  • 本校與各境外姊妹校之交換學生之相關權利義務,以雙方學校簽訂之合約或協議內容為準。合約或協議內容,若未盡事宜,得經雙方學校協議變更之,並以新協議內容為準。
  • 本校與境外姊妹校之交換學生作業,若經對方要求或其他特殊因素,必須變更原交換計畫內容時,應由本處通知已錄取交換學生資格者,並與其洽商變更留學計畫事宜。
  • 本要點適用於本校校級、院級交換學生計畫。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