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體育大學學生肄業期間至國外合作協議學校進修實施辦法
國立體育大學學生肄業期間至國外合作協議學校進修實施辦法
(八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擴大)行政會議通過
教育部台(九0)體字第九0一三二八七七號函核定備查
一、本校為加強國際學術與文化之交流,並協助在校學生至國外修讀學分,特定本辦法。
二、本校學生肄業期間赴國外大專院校進修,以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者為限。
三、本校學生於肄業期間,得依相關之規定,申請參加遴選赴國外進修之甄試。其遴選標準由學校實際需要訂定,交換學生名額以本校與簽有合作協議之學校協議結果為準。各所系應將初審合格名單送請國際交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及教務處簽請校長核定後,通知該國外學校。
四、申請人經錄取後,須備齊規定之申請文件,由本校具函向各交換學校推荐,經交換學校審核通過後始為交換學生。
五、交換學生因故無法如期前往交換學校,應向本委員會申請撤銷。
六、交換學生應依教育部及本校之相關規定,辦理出國期間之學業及學籍事宜。
七、交換學生應先在本校完成註冊手續,其有關繳費事宜,依兩校協議辦理。
八、本校學生在對方學校選課,應先徵求所屬所系主管意見,並由對方學校將其選課資料寄至本校核備。
九、學生出國進修期間所修習之科目學分,依各所系之規定辦理,並送經本校教務處之審核予以採認。學生出國而未辦理休學者,其出國進修時間方得列入修業年限,但至多以一年為限。
十、本校學生在國外進修之各科成績,應於每學期結束後兩週內,由該校密封寄至本校教務處登錄。
十一、 具役男身份之在學學生,應依內政部「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辦理,於預定出國日期四十天以前,由本委員會檢附相關證明,向役男徵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十二、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