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獎生原則應以「研習華語」為由辦理來臺簽證,並自115學年度暑期班起(115年6月至8月),正式執行持落地簽證、電子簽證及免簽證者不予核發華語文獎學金之規定。
二、針對受獎期限為6個月(含)以上之受獎生,請建議受獎生申請居留簽證並由駐外館處直接核發,以避免先以短期停留簽證入境後再改辦之情形。
三、就業金卡係針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所設計之4證合一工作許可,旨在吸引並留住專業人才,與華語文獎學金之目的並不衝突。爰此,教育部將不予硬性排除持就業金卡入境者獲華語文獎學金資格。倘受獎生入境後主要從事活動若仍符合原簽證目的,其於在臺期間同時研習華語尚屬可接受之範圍。
四、倘接獲受獎生反映簽證類型等相關疑義,請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確認,該局將協助與駐外館處釐清後提供必要協助;另請轉知銘傳大學(臺華獎辦公室)彙整,以利教育部作為後續辦理相關作業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