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外籍學生不諳法令違規受罰,如有因地址異動、車輛老舊不堪使用或車輛轉讓予他人等情形,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地址變更、報廢或過戶手續。
一、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及第15條規定辦理。
二、按「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擬使用者,應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交通工具未經所有人或使用人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及「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所有權轉讓時,應依照規定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為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及第15條所明定。
三、宣導對象及內容如下:
(一)宣導對象:外籍學生為機車(151cc以上)或汽車之登記車主。
(二)宣導內容:
1、車籍地址登記為學校者,如地址有異動,請向監理機關(桃園監理站電話:03-3664222;中壢監理站電話:03-4253990)及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車籍及通訊地址,以利即時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如期繳納。
2、機車(151cc以上)或汽車若轉讓予第三人或車輛老舊不堪使用,記得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或報廢手續,未辦理車籍異動,視為繼續使用,仍須向原車主課徵使用牌照稅。
3、按「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稅外,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應補繳註銷日起至查獲日之使用牌照稅外,另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及「交通工具之使用牌照如有轉賣或移用者,移用與被移用者,均處以全 年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15萬元。」分別為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第28條第2項及第31條所明定;車主若違反前揭規定會被處以罰鍰,影響權益甚鉅。
4、如仍有疑問,可撥打電話(03)332-6181轉2453至246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