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姊妹校交換生計畫

國立體育大學國際交換學生處理要點

 

94年3月22日93學年度第1次國際交流中心指導委員會議通過
94年10月18日94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年12月4日第47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2月18日本校第49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體育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培育具獨立思辨、學習及語言能力之國際化人才,以推動交換學生事宜,並加強與姊妹校之合作,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交換學生為本校派往姊妹校之交換學生及姊妹校至本校研修之交換學生。
三、本校派赴姊妹校研修之交換學生,除教育部相關辦法或本校與姊妹校之合約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交換期間:依本校與姊妹校合約或協議辦理;如有必要,經對方學校同意後得以展延。
(二)費用:依本校與姊妹校之合約或協議互惠辦理。
(三)申請資格:
1.本校在學學生,但以不曾派往姊妹校交換學習之學生為原則。
2.經系所推薦。
3.凡領取中華民國政府或本校核發之獎學金進入本校就讀之外國學生,如取得交換學生資格者,應自動放棄獎學金資格。
(四)申請者依各年度交換留學生甄選作業公告,檢具下列表件,向研究發展處國際事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系、所主管或導師推薦函乙份。
3.個人自傳及讀書計畫。
4.其他相關資料:依各姊妹校申請標準,檢附外語能力證明、學業成績及競技成績等資料。
(五)每年依與各姊妹校之合約協議公告甄選時間。
(六)本中心為交換學生聯繫及取得姊妹校入學許可後,交換學生須自行完成護照、簽證、住宿及選課申請等事宜,並依據姊妹校開學狀況自行購買機票與保險、安排前往行程;如有困難,可請本中心在權責範圍內提供協助。
(七)交換學生出國前應與所屬系、所充分溝通學分承認事宜。返國後學分之承認,悉依各所屬系、所及教務處規定辦理。
(八)役男出國前由本校函請各相關縣市兵役單位辦理役男出國手續。役男應於出國前持核准公函及護照,前往兵役單位加蓋出境核准章,並應依規定期限返國。
(九)交換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1.交換學生應遵守本校、姊妹校及當地國之規定,不得做出有損兩校校譽及觸犯兩國法律之行為。
2.非經本校及姊妹校同意,不得縮短或延長交換時程。
3.交換結束返國後2個月內,應繳交書面心得報告及電子檔各乙份,並同意本中心將心得報告公開於學校網頁以供學生參考瀏覽。
4.協助本校推動國際交流相關事宜,並擔任本中心義工,如活動宣傳、輔導、接待及導覽等等相關事宜。
(十)經甄選獲錄取為交換學生者,非因不可抗力之重大變故,不得放棄或中輟交換學生資格,造成我校與姊妹校間交換學生作業之困擾,否則應按校規處分。
四、甄選項目及方式:
(一)書面資料審查:依上點第三款應檢附資料之審查。
(二)面試:由校長遴聘教師擔任面試委員。
五、錄取資格:
(一)交換學生甄選錄取名單由本中心報請校長核備後公告,並簽會相關系所及通知申請人。
(二)取得交換學生錄取資格者,須於期限內繳交《交換學生同意聲明書》及《家長擔保同意書》,確認出國交換意願及保證出國進修期間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否則視同棄權。
(三)不具學籍、休學或已畢業者及因故無法如期前往交換學校者,視同自動放棄交換學生錄取資格。
六、姊妹校交換學生至本校研修,除教育部相關辦法或本校與姊妹校之合約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依本校與姊妹校合約或協議辦理;如有必要,經本校同意後得以展延。
(二)費用:依本校與姊妹校合約或協議互惠辦理。
(三)課程:分為語言課程、通識教育課程與專題課程,由本中心聯繫相關系(所)協助選課。
(四)交換學生在本校期間之住宿、生活、簽證等事宜由本中心輔導協助之。
七、交換學生之相關權利義務,悉依本校與各姊妹校簽訂之協議書內容為準。協議書中如有未盡事宜,經兩校再協議、變更者,則以新協議或變更之內容為準。
八、與姊妹校之交換學生作業,如經對方要求或其他特殊因素,必須變動原交換計畫內容時,得由本中心告知已獲錄取之交換學生,或與之洽商變更留學計畫事宜。
九、本要點僅適用於本校校級交換學生計畫,院級之交換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